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社会诸多领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现行的行政立法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自从我们国家踏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如何确立中国特色的经济架构,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建立廉洁高效,适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如期实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值得探讨。
一、 政强制执行概述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设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采取一定措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1.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的义务为执行。
3.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相对人所实施的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地实现。
4. 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前提,是执行发动条件。
另外,行政强制执行还有程序性、相对独立性、对行政行为的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起始于西方国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的不断发展和前进,不同的文化背景,使西方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逐步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美国模式、德奥模式和法国模式。各个时期的执行模式有不同的特点和基础,有符合特定时期的历史条件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也相继的健全起来,特别是在法律健全的我们的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手段、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就以强制执行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分为三类:即(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的方式有: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二)对财务的各种处置,主要是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和冻结,对财务的使用、划分、对财务使用的某种限制等等。(三)住宅场所的进入。执法人员在不进入住宅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人身、财务造成迫切危害时可即时进入。那时进入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
1.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但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执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 执行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3. 直接强制。在采取代执行或执行罚没有达到目的,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法,有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执行,通过使用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办法,也是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2)必须是在用尽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之后才能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手段。(3)必须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案件和程序作作明确的规定。(4)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扩大,不能给义务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其超过应承担义务的范围。
三、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
我国不同的行政强制主体在执行程序上有一些差异,具体如下: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是各主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首先,行政机关及执行人员在执法时应告表明身份,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即是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有选择的进行。如果,在强制执行中有暴利抗法、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工作,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力措施或申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使用一般程序,大致须经以下几个步骤: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调查;3.做出决定;4.告诫;5.准备执行;6.实施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罚款、执行罚、没收财物等问时,而当事人又拒绝执行时,行政机关在采取预先告诫仍不能履行是,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向当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合适的程序进行审理,然后作出执行的裁决。如当事人仍不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若仍不奏效的,法院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 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整个执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理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但是依法行政毕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行政执法中面临着许多棘手而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健全,手段不完整
我国立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没有任何规定,实践操作中也不统一模式。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也不够完整,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往往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的义务的目的。如在《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内容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手段,但遇有拒不履行的,象征机关本身并无任何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执行起来也就更加艰难,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所以行政决定的执行必须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只有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统一立法,才能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题设定混乱
我国现行的系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混乱主要体现在设定的主体混乱、权限不清,一些地方性法规、法章的相继出台,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执法部门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交叉、重叠、互相推诿、踢皮球,容易发生“两不管”的现象,而在本部门有利的执法行政机关却又相互争取、竞争,也不管是否合法,不管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等等。总之,不惜一切采取各种手段来执行,从而弃国家的立法,公民的生命、人身于不顾。
(三) 执法队伍混乱,人员素质低
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行政执法人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执法队伍中经常会出现将闲散人员弄进执法队伍,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临时工,了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在的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下,未受过统一的、系统的、正规的专业培训,缺乏对专业知识的认识,造成对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低下,执法部门要求公平、公正、合法的执法,可就有一些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执法人员,每天打着执法的幌子乱执法,乱摊派,弃国家、集体利益于不顾。另外,执法队伍服务意识淡薄、态度蛮横、作风粗暴,要特权、逞威风,甚至作威作福,更有甚者,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中饱私囊,可谓是执法队伍中的“寄生虫”。
(四) 群众监督力度不够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被处罚人因慑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或因执法人员对其有“照顾”之意或较轻处罚,不按规定处理,从中得以“好处”,不敢向专业监督机关举报,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纵容了执法人员的权威,使之滥用手中之权利,胡作非为,没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还有的甚至搞地方保护主义,如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行政罚款对全民所有制就难于执行。因为这些企业的罚款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于是当地领导往往出面干预、保护,因而达不到处罚的效果。这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难题。
(五) 法律、法规不完备
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过于笼统、抽象,造成执法人员执法时理不直、气不壮,心中无数,心虚,无所适从。如在进行罚款是,一些法律、法规对处罚的规定弹性太强,幅度过大,缺乏具体的便准,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这种空泛的,没有细化的法律条文,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又导致处罚不当的情况发生,从而给那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以可乘之机,使法律、法规本身的权威性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事务的总是相对的,由于没有一种完善的立法法典,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手中无权,找不到必要的强制手段,经常会遇到群众的围攻,甚至会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所以,遇到事情只能束手无策,软弱无力,影响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如城管执法人员在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马路市场时,商贩们常常是你来我走,你走我来,成天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态度好地说说他,就动一动,挪一挪,遇到态度不好的商贩,就会破口大骂,引来许多围观群众,身为执法人员,我们只能苦口婆心的劝说,但往往起不到预计的效果,反而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正因为执法人员手中无权,缺乏相应的对付措施,亦只能任其摆布,无可奈何!
五、 关于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发热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力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立法已无法适应行政领域实践的需求,我国即将制定一部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法典,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以适宜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制度是:以行政机关执行为主,以法院强制执行为辅,在各地方政府分别建立单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局。我市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2年,距今已走过了三年的历程,行政执法局是一个新生的机构,自从成立以来,我市的城市环境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体执法人员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实践证明,行政执法这之新队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顽强的活力。三年来,行政执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不断壮大,他们锐意进取、顽强拼搏,正在踏步地、昂首挺胸地迈步。
(二) 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强制权的划分。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审判职能,若由法院全部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不通的,但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由行政机关执行,完全排除司法权,也不符合法制原则。所以,若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一般须经法院审查,其余的行政强制执行概由行政机关为之,这样既可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只能,又保障了行政机关执行权,使人民的重大权益得到保障。
(三)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执法队伍的形象代表行政机关的形象。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熟悉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每一个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一样,处理起问题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业务素质好的,问题就很容易解决;素质差的,就会把问题搞的复杂化难以得到处理,甚至有可能导致与违法相对人的冲突,每个执法人员的素质的高低对执法效果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重视队伍素质的培养,要建立队伍的培训。另外,还要增加一些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等,弥补不足,要他们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渐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
(四)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国家公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由于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经常会遭到莫须有的恶意辱骂、殴打,确保不了执法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行政机关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执法人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行政机关必须要有一部保护自我的法典、制度,如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按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使执法人员有理可拿,有据可查,加大执法的权威性。
(五) 执法依据不足够。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是执法的重要依据,但多数条款对其规定是模棱两可,处罚数额不确定,范围广泛,制度不严谨,往往出现尴尬局面。法律法规的滞后,能依据的法规也不健全,执法过程中执法武器或缺,执法没有权威性,弃不到威慑作用。可见,现行的法规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确定具体的标准,具体的适用范围、管辖范围,避免空泛条文的出现。
(六) 完善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执法权分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不仅造成执法扰民,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形式的行政处罚权。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职业道德,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